不朽情缘官方网站◈✿ღ✿✿。不朽情缘官网登录入口下载◈✿ღ✿✿。不朽情缘app财会金融◈✿ღ✿✿,mg不朽情缘试玩◈✿ღ✿✿,第一条为维护公司◈✿ღ✿✿、股东◈✿ღ✿✿、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ღ✿✿,制定本章程◈✿ღ✿✿。
第二条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ღ✿✿。
公司系在武汉光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基础上◈✿ღ✿✿,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ღ✿✿,并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ღ✿✿,取得营业执照◈✿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0C◈✿ღ✿✿。
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ღ✿✿,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15.56万股◈✿ღ✿✿,于2021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ღ✿✿。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ღ✿✿,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ღ✿✿。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ღ✿✿,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ღ✿✿。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公司与股东◈✿ღ✿✿、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ღ✿✿,对公司◈✿ღ✿✿、股东◈✿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ღ✿✿。依据本章程◈✿ღ✿✿,股东可以起诉股东◈✿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ღ✿✿,公司可以起诉股东◈✿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ღ✿✿。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ღ✿✿、副总经理◈✿ღ✿✿、财务负责人◈✿ღ✿✿、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ღ✿✿。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ღ✿✿,公司的经营范围为◈✿ღ✿✿:一般项目◈✿ღ✿✿:软件开发◈✿ღ✿✿;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ღ✿✿;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ღ✿✿;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ღ✿✿;大数据服务◈✿ღ✿✿;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ღ✿✿;智能机器人的研发◈✿ღ✿✿;技术服务◈✿ღ✿✿、技术开发◈✿ღ✿✿、技术咨询◈✿ღ✿✿、技术交流◈✿ღ✿✿、技术转让◈✿ღ✿✿、技术推广◈✿ღ✿✿;软件销售◈✿ღ✿✿;软件外包服务◈✿ღ✿✿;智能车载设备制造◈✿ღ✿✿;智能车载设备销售◈✿ღ✿✿;地理遥感信息服务◈✿ღ✿✿;信息技术咨询服务◈✿ღ✿✿;信息系统集成服务◈✿ღ✿✿;卫星导航服务◈✿ღ✿✿;卫星遥感数据处理◈✿ღ✿✿;土地调查评估服务◈✿ღ✿✿;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ღ✿✿;互联网数据服务◈✿ღ✿✿;数据处理服务◈✿ღ✿✿;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ღ✿✿;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ღ✿✿;货物进出口◈✿ღ✿✿;技术进出口◈✿ღ✿✿;进出口代理◈✿ღ✿✿;非居住房地产租赁◈✿ღ✿✿;办公设备租赁服务◈✿ღ✿✿;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ღ✿✿;物业管理◈✿ღ✿✿。(除许可业务外◈✿ღ✿✿,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ღ✿✿。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ღ✿✿、垫资◈✿ღ✿✿、担保◈✿ღ✿✿、借款等形式◈✿ღ✿✿,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ღ✿✿,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ღ✿✿。
为公司利益◈✿ღ✿✿,经股东会决议◈✿ღ✿✿,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ღ✿✿,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ღ✿✿,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ღ✿✿。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ღ✿✿,依照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ღ✿✿: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ღ✿✿,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ღ✿✿、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ღ✿✿。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ღ✿✿。公司减少注册资本◈✿ღ✿✿,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ღ✿✿。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ღ✿✿,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ღ✿✿、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ღ✿✿。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ღ✿✿、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应当经股东会决议◈✿ღ✿✿;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ღ✿✿,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ღ✿✿。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ღ✿✿,属于第(一)项情形的◈✿ღ✿✿,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ღ✿✿;属于第(二)项◈✿ღ✿✿、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ღ✿✿;属于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情形的◈✿ღ✿✿,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ღ✿✿,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ღ✿✿。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ღ✿✿,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ღ✿✿。
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ღ✿✿,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ღ✿✿;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ღ✿✿。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ღ✿✿,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ღ✿✿,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自买入◈✿ღ✿✿,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ღ✿✿,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ღ✿✿。但是◈✿ღ✿✿,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不朽情缘下载◈✿ღ✿✿,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ღ✿✿。
前款所称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包括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不朽情缘下载◈✿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ღ✿✿,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ღ✿✿。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ღ✿✿,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ღ✿✿,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ღ✿✿。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ღ✿✿,承担义务◈✿ღ✿✿;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ღ✿✿,享有同等权利◈✿ღ✿✿,承担同种义务◈✿ღ✿✿。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ღ✿✿、分配股利◈✿ღ✿✿、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ღ✿✿,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ღ✿✿,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ღ✿✿。
(五)查阅◈✿ღ✿✿、复制本章程◈✿ღ✿✿、股东名册◈✿ღ✿✿、股东会会议记录◈✿ღ✿✿、董事会会议决议◈✿ღ✿✿、财务会计报告◈✿ღ✿✿,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ღ✿✿、会计凭证◈✿ღ✿✿;(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ღ✿✿,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ღ✿✿;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ღ✿✿、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ღ✿✿,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
股东要求查阅◈✿ღ✿✿、复制本章程第三十四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ღ✿✿,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ღ✿✿。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ღ✿✿,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ღ✿✿,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ღ✿✿,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ღ✿✿,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股东会◈✿ღ✿✿、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表决方式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ღ✿✿,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ღ✿✿,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但是◈✿ღ✿✿,股东会◈✿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ღ✿✿,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ღ✿✿。
董事会◈✿ღ✿✿、股东等有权主体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ღ✿✿,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ღ✿✿,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ღ✿✿。公司◈✿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ღ✿✿,确保公司正常运作◈✿ღ✿✿。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ღ✿✿,公司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充分说明影响◈✿ღ✿✿,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ღ✿✿。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ღ✿✿,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公司股东会◈✿ღ✿✿、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ღ✿✿:(一)未召开股东会◈✿ღ✿✿、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ღ✿✿;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ღ✿✿。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审计委员会◈✿ღ✿✿、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ღ✿✿,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ღ✿✿,或者情况紧急◈✿ღ✿✿、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ღ✿✿,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180 1%
造成损失的◈✿ღ✿✿,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ღ✿✿,可以依照《公司法》第189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ღ✿✿、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第三十九条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损害股东利益的◈✿ღ✿✿,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ღ✿✿,在本章程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股款◈✿ღ✿✿;(三)除法律◈✿ღ✿✿、法规规定的情形外◈✿ღ✿✿,不得抽回其股本◈✿ღ✿✿;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ღ✿✿;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ღ✿✿,逃避债务◈✿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ღ✿✿、履行义务◈✿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ღ✿✿。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ღ✿✿;(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ღ✿✿,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ღ✿✿;
(五)不得强令◈✿ღ✿✿、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ღ✿✿;(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ღ✿✿,不得从事内幕交易◈✿ღ✿✿、短线交易◈✿ღ✿✿、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ღ✿✿;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ღ✿✿、利润分配◈✿ღ✿✿、资产重组◈✿ღ✿✿、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ღ✿✿;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ღ✿✿、人员独立◈✿ღ✿✿、财务独立◈✿ღ✿✿、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ღ✿✿,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ღ✿✿;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ღ✿✿,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ღ✿✿。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ღ✿✿,与该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ღ✿✿,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ღ✿✿。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ღ✿✿,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ღ✿✿,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ღ✿✿,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ღ✿✿。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ღ✿✿,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ღ✿✿。
(八)对公司聘用◈✿ღ✿✿、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ღ✿✿;(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ღ✿✿;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ღ✿✿,或者经本章程◈✿ღ✿✿、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ღ✿✿,可以发行股票◈✿ღ✿✿、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ღ✿✿,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ღ✿✿。
除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ღ✿✿,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ღ✿✿。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ღ✿✿;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ღ✿✿,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ღ✿✿,不得参与该项表决◈✿ღ✿✿,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ღ✿✿。
公司对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ღ✿✿,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ღ✿✿,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ღ✿✿。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ღ✿✿,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ღ✿✿,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ღ✿✿;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ღ✿✿,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ღ✿✿。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ღ✿✿。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ღ✿✿,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ღ✿✿。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ღ✿✿;(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ღ✿✿;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无正当理由◈✿ღ✿✿,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ღ✿✿。确需变更的◈✿ღ✿✿,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ღ✿✿。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ღ✿✿:(一)会议的召集◈✿ღ✿✿、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本章程◈✿ღ✿✿;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将说明理由并公告◈✿ღ✿✿。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路星辞含着段嘉衍的性器补车◈✿ღ✿✿,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ღ✿✿,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ღ✿✿,审计委员会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ღ✿✿。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ღ✿✿。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ღ✿✿,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ღ✿✿,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ღ✿✿,须书面通知董事会◈✿ღ✿✿,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ღ✿✿。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ღ✿✿。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ღ✿✿。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ღ✿✿。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ღ✿✿,并且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ღ✿✿。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ღ✿✿,董事会◈✿ღ✿✿、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ღ✿✿,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ღ✿✿,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ღ✿✿。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ღ✿✿,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路星辞含着段嘉衍的性器补车◈✿ღ✿✿,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ღ✿✿。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ღ✿✿,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ღ✿✿。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ღ✿✿,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ღ✿✿。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ღ✿✿: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ღ✿✿,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ღ✿✿,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ღ✿✿;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ღ✿✿,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ღ✿✿: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无正当理由◈✿ღ✿✿,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ღ✿✿,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ღ✿✿。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ღ✿✿,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说明原因◈✿ღ✿✿。延期召开股东会的◈✿ღ✿✿,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ღ✿✿。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ღ✿✿,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ღ✿✿。对于干扰股东会◈✿ღ✿✿、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ღ✿✿,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ღ✿✿。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ღ✿✿,均有权出席股东会◈✿ღ✿✿,并依照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ღ✿✿。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ღ✿✿;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ღ✿✿,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ღ✿✿、股东授权委托书◈✿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ღ✿✿。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ღ✿✿;代理人出席会议的◈✿ღ✿✿,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ღ✿✿。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ღ✿✿,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ღ✿✿。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ღ✿✿,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ღ✿✿。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ღ✿✿。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ღ✿✿、身份证号码◈✿ღ✿✿、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ღ✿✿、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ღ✿✿。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ღ✿✿,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ღ✿✿。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ღ✿✿,会议登记应当终止◈✿ღ✿✿。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ღ✿✿。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ღ✿✿。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ღ✿✿,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ღ✿✿。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ღ✿✿。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ღ✿✿。
召开股东会时◈✿ღ✿✿,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ღ✿✿,继续开会◈✿ღ✿✿。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ღ✿✿,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ღ✿✿、召开和表决程序◈✿ღ✿✿,包括通知◈✿ღ✿✿、登记◈✿ღ✿✿、提案的审议◈✿ღ✿✿、投票◈✿ღ✿✿、计票◈✿ღ✿✿、表决结果的宣布◈✿ღ✿✿、会议决议的形成◈✿ღ✿✿、会议记录及其签署◈✿ღ✿✿、公告等内容◈✿ღ✿✿,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ღ✿✿,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ღ✿✿。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ღ✿✿,由董事会拟定◈✿ღ✿✿,股东会批准◈✿ღ✿✿。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ღ✿✿,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ღ✿✿,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ღ✿✿。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ღ✿✿。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ღ✿✿、准确和完整◈✿ღ✿✿。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ღ✿✿、董事会秘书◈✿ღ✿✿、召集人或其代表◈✿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ღ✿✿、代理出席的委托书◈✿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ღ✿✿。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ღ✿✿,直至形成最终决议◈✿ღ✿✿。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ღ✿✿,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ღ✿✿,并及时公告◈✿ღ✿✿。同时◈✿ღ✿✿,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ღ✿✿。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ღ✿✿;
(九)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ღ✿✿、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ღ✿✿;
(十)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ღ✿✿,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ღ✿✿、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ღ✿✿。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ღ✿✿,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ღ✿✿。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ღ✿✿。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ღ✿✿、第二款规定的◈✿ღ✿✿,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ღ✿✿,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
公司董事会◈✿ღ✿✿、独立董事◈✿ღ✿✿、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ღ✿✿。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ღ✿✿。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ღ✿✿。除法定条件外◈✿ღ✿✿,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ღ✿✿。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ღ✿✿,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ღ✿✿,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ღ✿✿。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ღ✿✿,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ღ✿✿,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ღ✿✿;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ღ✿✿,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后◈✿ღ✿✿,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ღ✿✿。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ღ✿✿、有效的前提下◈✿ღ✿✿,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ღ✿✿,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ღ✿✿,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ღ✿✿。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ღ✿✿,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ღ✿✿,公司将不与董事◈✿ღ✿✿、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ღ✿✿。
1◈✿ღ✿✿、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会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ღ✿✿,经董事会资格审核后◈✿ღ✿✿,提交股东会选举◈✿ღ✿✿;2◈✿ღ✿✿、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3◈✿ღ✿✿、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ღ✿✿。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ღ✿✿,同意接受提名◈✿ღ✿✿,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ღ✿✿、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ღ✿✿。
(二)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ღ✿✿,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ღ✿✿,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ღ✿✿,具体办法如下◈✿ღ✿✿: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ღ✿✿,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ღ✿✿,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ღ✿✿,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选◈✿ღ✿✿。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ღ✿✿,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ღ✿✿,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ღ✿✿,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不朽情缘下载◈✿ღ✿✿。
(三)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ღ✿✿,应当亲自出席会议◈✿ღ✿✿,就其任职资格◈✿ღ✿✿、专业能力◈✿ღ✿✿、从业经历◈✿ღ✿✿、违法违规情况◈✿ღ✿✿、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ღ✿✿,与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ღ✿✿。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ღ✿✿,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路星辞含着段嘉衍的性器补车◈✿ღ✿✿,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ღ✿✿,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ღ✿✿。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ღ✿✿,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ღ✿✿。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ღ✿✿,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ღ✿✿,否则◈✿ღ✿✿,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ღ✿✿,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表决◈✿ღ✿✿。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ღ✿✿、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ღ✿✿。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ღ✿✿。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ღ✿✿,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ღ✿✿。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ღ✿✿,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ღ✿✿、监票◈✿ღ✿✿。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应当由律师◈✿ღ✿✿、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ღ✿✿、监票◈✿ღ✿✿,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路星辞含着段嘉衍的性器补车◈✿ღ✿✿。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的结束时间◈✿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ღ✿✿,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ღ✿✿。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ღ✿✿,股东会现场◈✿ღ✿✿、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ღ✿✿、计票人◈✿ღ✿✿、监票人◈✿ღ✿✿、主要股东◈✿ღ✿✿、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ღ✿✿。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ღ✿✿,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ღ✿✿:同意◈✿ღ✿✿、反对或弃权◈✿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ღ✿✿,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ღ✿✿。
未填◈✿ღ✿✿、错填◈✿ღ✿✿、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ღ✿✿、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ღ✿✿,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ღ✿✿。
第九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ღ✿✿,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ღ✿✿;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ღ✿✿,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ღ✿✿,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ღ✿✿,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ღ✿✿。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ღ✿✿,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ღ✿✿、表决方式◈✿ღ✿✿、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ღ✿✿。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ღ✿✿,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ღ✿✿,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ღ✿✿。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ღ✿✿,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ღ✿✿,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就任◈✿ღ✿✿。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ღ✿✿、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ღ✿✿,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ღ✿✿。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ღ✿✿;
(二)因贪污◈✿ღ✿✿、贿赂◈✿ღ✿✿、侵占财产◈✿ღ✿✿、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ღ✿✿,被判处刑罚◈✿ღ✿✿,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ღ✿✿,执行期满未逾5年◈✿ღ✿✿,被宣告缓刑的◈✿ღ✿✿,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ღ✿✿;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ღ✿✿、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ღ✿✿、经理◈✿ღ✿✿,对该公司◈✿ღ✿✿、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ღ✿✿,自该公司◈✿ღ✿✿、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ღ✿✿;(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ღ✿✿、责令关闭的公司◈✿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并负有个人责任的◈✿ღ✿✿,自该公司◈✿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ღ✿✿;(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ღ✿✿;(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ღ✿✿,期限未满的◈✿ღ✿✿;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ღ✿✿、委派董事的◈✿ღ✿✿,该选举◈✿ღ✿✿、委派或者聘任无效◈✿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ღ✿✿,公司将解除其职务◈✿ღ✿✿,停止其履职◈✿ღ✿✿。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ღ✿✿,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ღ✿✿。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ღ✿✿。董事任期3年◈✿ღ✿✿,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ღ✿✿。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ღ✿✿,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ღ✿✿。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不朽情缘下载◈✿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履行董事职务◈✿ღ✿✿。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ღ✿✿,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ღ✿✿。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ღ✿✿,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ღ✿✿。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书面报告◈✿ღ✿✿,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ღ✿✿,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ღ✿✿,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ღ✿✿,或者公司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ღ✿✿;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ღ✿✿,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ღ✿✿,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ღ✿✿;
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ღ✿✿,以及与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ღ✿✿,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ღ✿✿。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ღ✿✿。
(一)应谨慎◈✿ღ✿✿、认真◈✿ღ✿✿、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ღ✿✿,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ღ✿✿、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ღ✿✿,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ღ✿✿;
第一百〇四条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ღ✿✿,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ღ✿✿,视为不能履行职责◈✿ღ✿✿,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ღ✿✿;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ღ✿✿,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ღ✿✿,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ღ✿✿。
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ღ✿✿,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ღ✿✿,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ღ✿✿,并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ღ✿✿。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ღ✿✿。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ღ✿✿。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ღ✿✿,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ღ✿✿。
除原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出现不得被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外◈✿ღ✿✿,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ღ✿✿:
3◈✿ღ✿✿、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ღ✿✿,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ღ✿✿。
董事提出辞任的◈✿ღ✿✿,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ღ✿✿,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ღ✿✿。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ღ✿✿。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ღ✿✿,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ღ✿✿,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ღ✿✿,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ღ✿✿,在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ღ✿✿,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ღ✿✿,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ღ✿✿。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ღ✿✿,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不朽情缘下载◈✿ღ✿✿。无正当理由◈✿ღ✿✿,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ღ✿✿,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ღ✿✿。
第一百〇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ღ✿✿,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ღ✿✿。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ღ✿✿,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ღ✿✿,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ღ✿✿。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己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ღ✿✿、交易◈✿ღ✿✿、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ღ✿✿,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ღ✿✿,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ღ✿✿,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ღ✿✿,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ღ✿✿,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ღ✿✿、交易或者安排◈✿ღ✿✿,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ღ✿✿。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ღ✿✿,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ღ✿✿;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ღ✿✿,对股东会负责◈✿ღ✿✿。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ღ✿✿。其中◈✿ღ✿✿,独立董事3名◈✿ღ✿✿,职工代表董事1名◈✿ღ✿✿。设董事长1名◈✿ღ✿✿,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ღ✿✿,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ღ✿✿。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ღ✿✿;(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ღ✿✿、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ღ✿✿、分立◈✿ღ✿✿、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ღ✿✿;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ღ✿✿,决定公司对外投资◈✿ღ✿✿、收购出售资产◈✿ღ✿✿、资产抵押◈✿ღ✿✿、对外担保事项◈✿ღ✿✿、委托理财◈✿ღ✿✿、关联交易◈✿ღ✿✿、对外捐赠等事项◈✿ღ✿✿;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ღ✿✿、董事会秘书◈✿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罚事项◈✿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ღ✿✿,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ღ✿✿,提高工作效率◈✿ღ✿✿,保证科学决策◈✿ღ✿✿。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ღ✿✿,由董事会拟定◈✿ღ✿✿,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ღ✿✿、收购出售资产◈✿ღ✿✿、资产抵押◈✿ღ✿✿、对外担保事项◈✿ღ✿✿、委托理财◈✿ღ✿✿、关联交易◈✿ღ✿✿、对外捐赠等的权限◈✿ღ✿✿,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ღ✿✿、专业人士进行评审◈✿ღ✿✿,并报股东会批准◈✿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ღ✿✿;(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ღ✿✿;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ღ✿✿,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ღ✿✿、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ღ✿✿,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ღ✿✿;(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的职权◈✿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ღ✿✿,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其职务◈✿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ღ✿✿,由董事长召集◈✿ღ✿✿,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ღ✿✿、1/3以上董事◈✿ღ✿✿、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ღ✿✿,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ღ✿✿。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ღ✿✿,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ღ✿✿。
第一百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ღ✿✿,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专人◈✿ღ✿✿、邮寄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ღ✿✿,但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或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ღ✿✿。董事会作出决议◈✿ღ✿✿,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ღ✿✿,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ღ✿✿,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ღ✿✿。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ღ✿✿,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路星辞含着段嘉衍的性器补车◈✿ღ✿✿。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ღ✿✿,可以用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ღ✿✿,或者采取现场与电子通讯等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ღ✿✿,并由参会董事签字◈✿ღ✿✿。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ღ✿✿,在发送通知时◈✿ღ✿✿,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ღ✿✿,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议案的事项◈✿ღ✿✿。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ღ✿✿,应由董事本人出席◈✿ღ✿✿;董事因故不能出席◈✿ღ✿✿,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ღ✿✿,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ღ✿✿,代理事项◈✿ღ✿✿、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ღ✿✿,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ღ✿✿。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ღ✿✿。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ღ✿✿,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ღ✿✿,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ღ✿✿。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ღ✿✿,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ღ✿✿。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ღ✿✿、股东会决议◈✿ღ✿✿,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ღ✿✿,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ღ✿✿。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ღ✿✿,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ღ✿✿。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ღ✿✿、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ღ✿✿,认真履行职责◈✿ღ✿✿,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ღ✿✿、监督制衡◈✿ღ✿✿、专业咨询作用◈✿ღ✿✿,维护公司整体利益◈✿ღ✿✿,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ღ✿✿。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ღ✿✿。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ღ✿✿:(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ღ✿✿、主要社会关系◈✿ღ✿✿;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ღ✿✿;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ღ✿✿;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ღ✿✿,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ღ✿✿;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ღ✿✿、法律◈✿ღ✿✿、咨询◈✿ღ✿✿、保荐等服务的人员◈✿ღ✿✿,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ღ✿✿、各级复核人员◈✿ღ✿✿、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ღ✿✿、合伙人◈✿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ღ✿✿;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ღ✿✿;(八)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ღ✿✿、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ღ✿✿。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ღ✿✿,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ღ✿✿。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ღ✿✿,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ღ✿✿。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ღ✿✿,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ღ✿✿。
(一)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ღ✿✿;(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ღ✿✿、勤勉义务◈✿ღ✿✿,审慎履行下列职责◈✿ღ✿✿: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ღ✿✿,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ღ✿✿;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ღ✿✿、客观的建议◈✿ღ✿✿,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ღ✿✿;(四)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ღ✿✿。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ღ✿✿,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ღ✿✿、咨询或者核查◈✿ღ✿✿;(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ღ✿✿,公司将及时披露◈✿ღ✿✿。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ღ✿✿,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ღ✿✿。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ღ✿✿;(四)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ღ✿✿。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ღ✿✿,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ღ✿✿。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ღ✿✿。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ღ✿✿、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ღ✿✿,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ღ✿✿;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ღ✿✿,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ღ✿✿,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ღ✿✿。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ღ✿✿。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ღ✿✿,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ღ✿✿,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ღ✿✿,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ღ✿✿。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ღ✿✿。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ღ✿✿、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ღ✿✿,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ღ✿✿,提交董事会审议◈✿ღ✿✿: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ღ✿✿;(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ღ✿✿;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ღ✿✿。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ღ✿✿,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ღ✿✿,可以召开临时会议◈✿ღ✿✿。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ღ✿✿。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ღ✿✿、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ღ✿✿,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ღ✿✿,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ღ✿✿。战略委员会◈✿ღ✿✿、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为3人◈✿ღ✿✿,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ღ✿✿。提名委员会◈✿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ღ✿✿。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ღ✿✿,对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ღ✿✿、审核◈✿ღ✿✿,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ღ✿✿: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ღ✿✿,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ღ✿✿,并进行披露◈✿ღ✿✿。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ღ✿✿,制定◈✿ღ✿✿、审查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ღ✿✿,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ღ✿✿: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ღ✿✿,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ღ✿✿,并进行披露◈✿ღ✿✿。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ღ✿✿,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ღ✿✿: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ღ✿✿,副总经理若干名◈✿ღ✿✿,财务负责人1名◈✿ღ✿✿,董事会秘书1名◈✿ღ✿✿,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ღ✿✿。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ღ✿✿,应当亲自出席会议◈✿ღ✿✿,就其任职资格◈✿ღ✿✿、专业能力◈✿ღ✿✿、从业经历◈✿ღ✿✿、违法违规情况◈✿ღ✿✿、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ღ✿✿,与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ღ✿✿。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及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ღ✿✿,同时适用于本章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ღ✿✿。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ღ✿✿、监事(如有)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ღ✿✿,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ღ✿✿;(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ღ✿✿。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ღ✿✿。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ღ✿✿。
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ღ✿✿,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ღ✿✿,包括教育背景◈✿ღ✿✿、工作经历◈✿ღ✿✿,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ღ✿✿。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ღ✿✿,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ღ✿✿。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ღ✿✿,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ღ✿✿、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ღ✿✿。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ღ✿✿,查阅有关文件◈✿ღ✿✿,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ღ✿✿。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ღ✿✿。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ღ✿✿。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ღ✿✿;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ღ✿✿,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ღ✿✿、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ღ✿✿,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ღ✿✿,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ღ✿✿;(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ღ✿✿;(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ღ✿✿;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ღ✿✿、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ღ✿✿,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ღ✿✿,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ღ✿✿;(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ღ✿✿;(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ღ✿✿;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ღ✿✿;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ღ✿✿,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ღ✿✿,包括◈✿ღ✿✿: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ღ✿✿、受赠现金资产◈✿ღ✿✿、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ღ✿✿:
2◈✿ღ✿✿、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ღ✿✿。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ღ✿✿,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ღ✿✿,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ღ✿✿,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ღ✿✿。
第一百六十三条若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ღ✿✿,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ღ✿✿、委托贷款等行为◈✿ღ✿✿,适用本节规定◈✿ღ✿✿。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制人及其关联人除外◈✿ღ✿✿。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ღ✿✿;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ღ✿✿,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ღ✿✿,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ღ✿✿。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ღ✿✿、燃料◈✿ღ✿✿、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ღ✿✿,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ღ✿✿;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ღ✿✿、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ღ✿✿,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ღ✿✿;(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ღ✿✿、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路星辞含着段嘉衍的性器补车◈✿ღ✿✿。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ღ✿✿,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ღ✿✿。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ღ✿✿,不另立会计账簿◈✿ღ✿✿。公司的资金◈✿ღ✿✿,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ღ✿✿,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ღ✿✿,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ღ✿✿,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ღ✿✿,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ღ✿✿;仍不能弥补的◈✿ღ✿✿,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ღ✿✿。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ღ✿✿,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ღ✿✿,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ღ✿✿。
一◈✿ღ✿✿、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ღ✿✿,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ღ✿✿。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ღ✿✿。
二◈✿ღ✿✿、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ღ✿✿、计划和预案◈✿ღ✿✿:(一)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ღ✿✿,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ღ✿✿;(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ღ✿✿,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ღ✿✿、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ღ✿✿;
(一)利润分配原则◈✿ღ✿✿:公司实行连续◈✿ღ✿✿、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ღ✿✿,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ღ✿✿,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ღ✿✿。其中◈✿ღ✿✿,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ღ✿✿。
(二)利润分配形式◈✿ღ✿✿:公司采取现金◈✿ღ✿✿、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ღ✿✿。
1◈✿ღ✿✿、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ღ✿✿、发展阶段◈✿ღ✿✿、自身经营模式◈✿ღ✿✿、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ღ✿✿,区分下列情形◈✿ღ✿✿,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ღ✿✿,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ღ✿✿: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ღ✿✿;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ღ✿✿;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ღ✿✿;
2◈✿ღ✿✿、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ღ✿✿。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ღ✿✿、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ღ✿✿,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ღ✿✿,且公司未来12个月内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事项发生◈✿ღ✿✿,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ღ✿✿。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ღ✿✿:公司在1年内购买资产◈✿ღ✿✿、对外投资◈✿ღ✿✿、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事项◈✿ღ✿✿,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以高者为准◈✿ღ✿✿。根据本章程◈✿ღ✿✿,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ღ✿✿,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ღ✿✿。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ღ✿✿,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ღ✿✿。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ღ✿✿,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ღ✿✿、比例上限◈✿ღ✿✿、金额上限等◈✿ღ✿✿。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ღ✿✿。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ღ✿✿,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ღ✿✿,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ღ✿✿。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ღ✿✿、盈利情况◈✿ღ✿✿、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ღ✿✿、拟定◈✿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ღ✿✿。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ღ✿✿、条件和最低比例◈✿ღ✿✿、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ღ✿✿,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ღ✿✿,有权发表独立意见◈✿ღ✿✿。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ღ✿✿,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ღ✿✿,并披露◈✿ღ✿✿。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ღ✿✿,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ღ✿✿,提出分红提案◈✿ღ✿✿,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ღ✿✿。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ღ✿✿,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ღ✿✿,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ღ✿✿,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ღ✿✿,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ღ✿✿。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ღ✿✿,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ღ✿✿。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ღ✿✿,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ღ✿✿、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ღ✿✿。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ღ✿✿: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ღ✿✿,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ღ✿✿。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ღ✿✿,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ღ✿✿,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ღ✿✿;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ღ✿✿;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ღ✿✿,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ღ✿✿、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ღ✿✿,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ღ✿✿。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ღ✿✿:1◈✿ღ✿✿、因国家法律◈✿ღ✿✿、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ღ✿✿;
◈✿ღ✿✿、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ღ✿✿,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ღ✿✿;
(七)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ღ✿✿、回购股份◈✿ღ✿✿。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股份◈✿ღ✿✿。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ღ✿✿、职责权限◈✿ღ✿✿、人员配备◈✿ღ✿✿、经费保障◈✿ღ✿✿、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ღ✿✿。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ღ✿✿、风险管理◈✿ღ✿✿、内部控制◈✿ღ✿✿、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ღ✿✿。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ღ✿✿,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ღ✿✿,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ღ✿✿。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不朽情缘下载◈✿ღ✿✿、风险管理◈✿ღ✿✿、内部控制◈✿ღ✿✿、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ღ✿✿,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ღ✿✿。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ღ✿✿,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ღ✿✿。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ღ✿✿。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ღ✿✿、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ღ✿✿,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ღ✿✿。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ღ✿✿、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ღ✿✿,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ღ✿✿。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ღ✿✿、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ღ✿✿,聘期1年◈✿ღ✿✿,可以续聘◈✿ღ✿✿。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ღ✿✿、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ღ✿✿,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ღ✿✿。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ღ✿✿、完整的会计凭证◈✿ღ✿✿、会计账簿◈✿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ღ✿✿,不得拒绝◈✿ღ✿✿、隐匿◈✿ღ✿✿、谎报◈✿ღ✿✿。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ღ✿✿,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ღ✿✿,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ღ✿✿。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ღ✿✿,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ღ✿✿,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ღ✿✿;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ღ✿✿,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ღ✿✿;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ღ✿✿,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ღ✿✿;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ღ✿✿,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ღ✿✿。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ღ✿✿,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ღ✿✿。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ღ✿✿、巨潮资讯网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ღ✿✿。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ღ✿✿。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ღ✿✿,合并各方解散◈✿ღ✿✿。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ღ✿✿,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ღ✿✿,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ღ✿✿。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ღ✿✿,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ღ✿✿,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ღ✿✿。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ღ✿✿。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ღ✿✿,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ღ✿✿。
公司分立◈✿ღ✿✿,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ღ✿✿。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ღ✿✿。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ღ✿✿。但是◈✿ღ✿✿,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ღ✿✿。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ღ✿✿,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ღ✿✿。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ღ✿✿,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ღ✿✿,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ღ✿✿。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ღ✿✿,仍有亏损的◈✿ღ✿✿,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ღ✿✿。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ღ✿✿,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ღ✿✿,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ღ✿✿。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ღ✿✿,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ღ✿✿,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ღ✿✿。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ღ✿✿,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ღ✿✿,不得分配利润◈✿ღ✿✿。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ღ✿✿,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ღ✿✿,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二百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ღ✿✿,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ღ✿✿,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ღ✿✿。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ღ✿✿,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ღ✿✿;公司解散的◈✿ღ✿✿,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ღ✿✿;设立新公司的◈✿ღ✿✿,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ღ✿✿。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ღ✿✿,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ღ✿✿,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ღ✿✿,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ღ✿✿。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ღ✿✿、第(二)项情形的◈✿ღ✿✿,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ღ✿✿,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ღ✿✿。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ღ✿✿、第(二)项◈✿ღ✿✿、第(四)项◈✿ღ✿✿、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ღ✿✿,应当清算◈✿ღ✿✿。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ღ✿✿,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ღ✿✿。清算组由董事组成◈✿ღ✿✿,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ღ✿✿。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ღ✿✿。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ღ✿✿,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ღ✿✿。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ღ✿✿,应当制定清算方案◈✿ღ✿✿,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ღ✿✿。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ღ✿✿、职工的工资◈✿ღ✿✿、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ღ✿✿,缴纳所欠税款◈✿ღ✿✿,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ღ✿✿,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ღ✿✿。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ღ✿✿,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ღ✿✿。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ღ✿✿,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ღ✿✿,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ღ✿✿,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ღ✿✿,申请注销公司登记◈✿ღ✿✿。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修改后◈✿ღ✿✿,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ღ✿✿;
第二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ღ✿✿,须报主管机关批准◈✿ღ✿✿;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ღ✿✿。
(一)控股股东◈✿ღ✿✿,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ღ✿✿;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ღ✿✿,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ღ✿✿。
(二)实际控制人◈✿ღ✿✿,是指通过投资关系◈✿ღ✿✿、协议或者其他安排◈✿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ღ✿✿。
(三)关联关系◈✿ღ✿✿,是指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ღ✿✿,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ღ✿✿。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ღ✿✿,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ღ✿✿,以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章程为准◈✿ღ✿✿。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ღ✿✿、“以内”含本数◈✿ღ✿✿;“低于”◈✿ღ✿✿、“多于”◈✿ღ✿✿、“超过”◈✿ღ✿✿、“不足”不含本数◈✿ღ✿✿。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ღ✿✿、董事会议事规则◈✿ღ✿✿。公司其他制度中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条款◈✿ღ✿✿,以《公司章程》为准◈✿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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